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06K1005-20140926&RealID=13-13-1004

法規類 北市一三-一三-一00四
名  稱: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一0三三三二四四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  三  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符合附表一規定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下列場
              所者,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檢具相關文件,送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都發
              局審查有關建築管理事項,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管法規許可後,始得
              變更使用:
              一  D-1 :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二  D-5 :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才藝班、課後托育中心等類似場所
                        。
              三  F-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日間服務機構、樓地板面
                        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福利中心)、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等類似場所。
              四  F-3 :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等
                        類似場所。
              五  H-1 :
                  (一)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
                        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
                        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二)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
                        他老人福利機構。
                  (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康復之
                        家。
              六  H-2 :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社區復健中
                        心、小型康復之家。
 
第  四  條    前條第二項所稱之相關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
                  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  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其核准圖說。
              四  擬變更平面圖。
              五  建築師簽證表。
              六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結構安全證明或圖說。
              七  門牌如經戶政機關整編、增編或改編者,應檢附門牌整編、增編或改編
                  證明。
              八  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九  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稱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  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二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領有建
                  造執照或營造執照但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以其領有之執照及
                  核准圖說代替之。
              建築物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始得變更使用類組者,都發局得視實
              際需要,另定簡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並公告之。
 
第  五  條    建築物變更一定規模以下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或其他與原核定不合之變更,應依附表二之一之申請程序辦理。
              前項申請變更項目屬應辦理一定規模以下變更審查許可者,應檢附附表二之
              二規定之相關文件;屬免辦理一定規模以下變更審查許可者,得逕予變更使
              用,但仍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第  六  條    依前條申請變更使用,如涉及戶數變更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戶數變更後各戶應有獨立之出入口;分戶牆之構造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
                  分隔。
              二  戶數變更後各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各戶衛生
                  設備數量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規定。
              三  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申辦變更戶數涉及共用部分之變更者,該公寓大廈
                  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本府報備有案者,應
                  依該規約或決議之限制辦理。
 
第  七  條    依第五條申請變更使用,如涉及外牆變更者,該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另有規定
              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本府報備有案者,應依該規約或決議之
              限制辦理。
 
第  八  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各項變更得同時申請之。
 
第  九  條    依本辦法申請變更之項目,同時涉及室內裝修者,得合併於室內裝修申請案
              辦理。其得同時申請之變更項目,由都發局定之。
              前項申請變更之項目合併於室內裝修申請案辦理者,由都發局委託之室內裝
              修審查機構併同審查之。
 
第  十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屬行政機關核發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該文件
              自核發之日起算至申請審查日止,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 十一 條    都市計畫書規定應辦理回饋後始得變更使用者,應先依其規定完成辦理回饋
              ,始得適用本辦法。
              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建築物,除符合臺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七條已明定變更事項免再審查
              者外,其餘仍應經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適用本辦法。
 
第 十二 條    依本辦法規定簽證之書圖,都發局除進行行政審查外,專業技術部分應由建
              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都發局得隨時進行抽查考核。
              前項抽查考核作業程序,由都發局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表

   

原核准使用類組

 

 

 

 

擬變更使用類組

A類

B類

C類

D類

E類

F類

G類

H類

I類

A-1

A-2

B-1

B-2

B-3

B-4

C-1

C-2

D-1

D-2

D-3

D-4

D-5

E

F-1

F-2

F-3

F-4

G-1

G-2

G-3

H-1

H-2

I

公共集會類

(A類)

A-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業類

(B類)

B-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業、倉儲類

(C類)

C-1

 

C-2

2

 

休閒、文教類

(D類)

D-1

5

5

5

5

5

5

5

5

 

5

5

5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D-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D-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5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宗教類(E類)

E

 

衛生、福利、更生類

(F類)

F-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2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F-3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公類、服務類

(G類)

G-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G-2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G-3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住宿類

(H類)

H-1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H-2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危險物品類(I類)

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號及數字說明:

一、× 指不適用本辦法,應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二、下列符號指符合所列條件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未符合者應依建築法第73條第2二項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1  指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

(二)2  指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者。

(三)5  指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

(四)◎ 指建物之第一層,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者。

(五)* 指建物之第一層,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者。

(六)擬使用為少年及兒童安置教養機構,且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者。

(七)擬使用為餐廳、飲食店、冷飲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等類似場所,且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者。

三、同一申請人擬申請使用為D-5其同一樓層或直上、直下層為同一使用人或由樓梯、挑空連通者,其面積應合併計算。

四、本表建築物使用類組定義係依照「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

 附表二之一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項目及申請程序對照表

 

變更項目

申請

程序

備註

應備書圖文件

 

變更主項目

變更細項目

 

構造(含主要構造)

自結構體表面剔槽深度<3公分者

 

 

 

開口或穿孔等變更未達構件單元斷面積1/3以上者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A

 

開口、穿孔或剔槽等變更達構件單元斷面積1/3以上者

×

 

 

 

柱、基礎、剪力牆

自結構體表面剔槽深度<2公分者

 

 

 

其他剔槽、開口或穿孔等變更

×

 

 

 

承重牆

自結構體表面剔槽深度<2公分者

 

 

 

開口或穿孔之寬度及長度未達3倍牆厚或45公分者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A

 

其他剔槽、開口或穿孔等變更

×

 

 

 

樓地板

專有部分之墊高(含表面材及非結構體之填充底材)、開口、穿孔或剔槽者

1.自結構體表面剔槽深度<2公分

2.開口、穿孔面積<0.5平方公尺

3.墊高未達10公分且單位體積重量<2300公斤/立方公尺,其面積<申請範圍1/10,且面積<5平方公尺

 

 

 

其他之墊高、開口、穿孔或剔槽者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A

 

共用部分或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專有部分之變更者

×

 

 

 

非直通樓梯之室內梯變更樓地板構造者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A

 

因災害產生之危險建築物補強規模未涉建築法第9條建造行為者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A

 

防火區劃

防火區劃範圍調整

防火區劃範圍調整

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空間之變更

×

 

 

 

區劃面積之檢討未符合原核准時之法令基準者

×

 

 

 

其他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B2

 

 

 

 

防火牆變更

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空間之變更

×

 

 

 

其他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B2

 

貫穿防火區劃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B1

 

防火設備

防火門窗變更

防火門窗更新(原尺寸、位置等不變)

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5條及第76條

 

 

其他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B1

 

防火避難設施

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數量之變更、位置變更

×

 

 

 

總寬度之變更

 

構造之變更

單一樓層樓板面積過半變更者

 

戶外安全梯變更對外開口且面積較原核准減少者

 

戶外安全梯變更對外開口但面積未減少或同原核准者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C1

 

其他

 

步行距離之變更

 

避難層出入口

數量、寬度、高度之變更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寬度之變更

 

走廊

構造、寬度之變更

 

 

 

 

樓梯及平臺

淨寬之變更

其他

 

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變更樓板構造者

×

 

 

 

室內梯變更樓板構造者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C2

 

屋頂避難平臺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C2

 

防火間隔

 

緊急進口構造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C1

 

緊急照明設備、排煙設備

 

緊急用昇降機

未增加載重,且機房、機坑、機道尺寸不變並符合速度安全標準之變更

應符合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增加載重,且機房、機坑、機道尺寸變更

×

 

 

 

消防設備

滅火設備

另依消防法規定辦理,若涉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及停車空間變更,應依本辦法辦理申請手續

 

 

警報設備

 

避難逃生設備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停車空間

機械停車設備變更者

×

 

 

 

增設(繪)停車位

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及第62

 

 

減少自設停車位

 

停車空間通風口

 

 

 

 

車位尺寸

 

車道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D

 

車道出入口

 

緩衝空間

 

其他

×

 

 

 

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

分戶牆

變更後之各戶專有部分面積

樓地板面積>=30平方公尺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E

 

樓地板面積<30平方公尺

×

 

 

 

其他變更

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及本辦法規定

 

 

 

 

外牆

 

 

無須修改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之外牆修繕

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原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決議及本辦法規定。

 

 

修改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之外牆修繕(不涉及原開口大小、位置及構造變更。)

 

原核准屬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各向立面變更(含增減)面積合計<=1/10原核准各向立面面積

 

各向立面變更(含增減)面積合計>1/10原核准各向立面面積

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原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決議及本辦法規定。

F2

 

各向立面變更(含增減)面積合計<=1/5原核准各向立面面積,且增加後牆厚合計<=2倍原核准牆厚,並不得突出建築線及地界線

 

 

 

 

 

 

外牆

 

原核准非屬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開口、穿孔或剔槽者

1.自結構體表面剔槽深度<2公分

2.開口、穿孔面積<0.5平方公尺

 

 

 

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

其他之開口、穿孔或剔槽者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F1

 

結構變更

五樓以下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F2

 

六樓以上

×

 

 

 

 

 

開放

空間

 

 

 

 

 

 

 

綠化設施變更

增加面積者

 

 

 

植栽種類變更

喬、灌木種類變更占原核准平面投影面積<=1/2

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

 

 

喬、灌木種類變更占原核准平面投影面積>1/2

×

 

 

 

變更飾面材種類及顏色

 

 

 

 

有效面積變更

變更面積占原核准面積<=1/10

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

 

 

變更面積占原核准面積>1/10

×

 

 

 

遊戲設施

未減少綠覆率

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

 

 

其他

×

 

 

 

防空避難設備

變更用途

變更後屬臨時對外營業場所

 

×

 

 

 

變更後非屬對外營業場所

逾200平方公尺

×

 

 

 

200平方公尺以下

1.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章、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及本辦法規定。

2.應檢討符合該行政區防空避難設備容量及人口數已符合防空需求。

G

 

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

變更後屬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其他

構造(含主要構造)變更

 

依本表所定項目檢討

 

 

防火區劃變更

 

防火避難設施變更

 

消防設備變更

 

停車空間變更

 

昇降

設備

未增加載重,且機房、機坑、機道尺寸不變並符合速度安全標準之變更

應符合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增加載重,且機房、機坑、機道尺寸變更

×

 

 

 

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

未涉及系統主機(如:冰水主機、冷卻水塔等)變更,致影響過半冷房能力者

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一節及本辦法規定

 

 

其他

×

 

 

 

共同壁

未涉及主要構造變更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其他

 

依本表所定項目檢討

 

 

 

 

 
                     

 

 

 

 

符號說明:                         

「×」:指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指無涉及結構安全,免申請變更審查許可(若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依消防法規定辦理,若涉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及停車空間變更,應依本辦法辦理申請手續。    

「△」:指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權利證明文件,由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圖說文件報請都發局審核。

「☆」:指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權利證明文件,施工前由開業建築師檢附圖說文件向都發局申請審核圖說,工程完竣後,檢附圖說文件報請都發局審核。

附表二之二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項目應備書圖文件代號表

代號

應備書圖文件

備註

圖審

竣工

A

免圖審程序。

1

申請書。

 

2

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

3

申請範圍之專有部分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4

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5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

6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竣工圖說。

7

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應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8

施工勘驗報告書及施工中照片。

9

竣工照片及索引圖。

10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B1

免圖審程序。

1

申請書。

 

2

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

3

申請範圍之專有部分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4

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5

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6

建築師簽證表。

B1

 

 

7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竣工圖說。但未涉及結構變更者,免附結構技師簽證圖說。    

 

8

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應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9

竣工照片及索引圖。

10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B2

1

申請書。

1

申請書。

 

2

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

2

建築師簽證表。

3

申請範圍之專有部分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3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竣工圖說。但未涉及結構變更者,免附結構技師簽證圖說。    

4

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4

第一階段核准圖、申請書及簽證表。

5

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5

竣工照片及索引圖。

6

建築師簽證表。

6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7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設計圖說3份。但未涉及結構變更者,免附結構技師簽證圖說。     

 

(以下空白)

B2

8

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應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9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C1

免圖審程序。

1

申請書。

 

2

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

3

申請範圍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4

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5

建築師簽證表。           

6

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7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竣工圖說。但未涉及結構變更者,免附結構技師簽證圖說。    

8

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應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9

施工勘驗報告書及施工中照片。

10

竣工照片及索引圖。

 

11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C2

1

申請書。

1

申請書。

 

2

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

2

建築師簽證表。          

3

申請範圍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3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竣工圖說。但未涉及結構變更者,免附結構技師簽證竣工圖說。    

4

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4

第一階段核准圖、申請書及簽證表。

5

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5

竣工照片及索引圖。

6

建築師簽證表。          

6

施工勘驗報告書及施工中照片。

7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設計圖說。但未涉及結構變更者,免附結構技師簽證圖說。    

7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8

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應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以下空白)

9

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

 

 

10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D

免圖審程序。

1

申請書。

 

2

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

D

 

3

申請範圍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4

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

5

建築師簽證表。          

6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竣工圖說。但未涉及結構變更者,免附結構技師簽證圖說。    

7

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應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8

竣工照片及索引圖。

9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E

1

申請書

1

申請書

詳本辦法第6條。

2

申請範圍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2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竣工圖說。但未涉及結構變更者,免附結構技師簽證圖說。 

3

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

3

建築師簽證表。

4

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4

第一階段核准圖、申請書及簽證表。

5

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5

竣工照片及索引圖。

6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設計圖說3份。但未涉及結構變更者,免附結構技師簽證圖說。    

6

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E

7

建築師簽證表。

7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8

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應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以下空白)

9

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共用部分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或檢附共用部分之相關使用或當層共用部分之相關使用之所有權人同意書。

 

 

10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F1

免圖審程序。

1

申請書。

詳本辦法第7條。

2

申請範圍之專有部分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3

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

4

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5

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各項立面圖。

6

變更後建築平面圖及必要之立面圖各三份。

7

建築師簽證表。

F1

 

8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9

結構或土木專業工業技師及各類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但未涉及結構及設備變更者,無須檢附。

10

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

11

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應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12

竣工照片及索引圖。

13

搭設鷹架申報開工核准文件及自拆鷹架過程照片,但未涉及搭設鷹架者無需檢附。

14

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建築物,需檢附都發局同意免經都市發展委員會審議函文或審議通過函文。

15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F2

1

申請書。

1

申請書。

詳本辦法第7條。

2

申請範圍之專有部分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2

建築師簽證表。

3

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

3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竣工圖說。但未涉及結構及設備變更者,無須檢附。

F2

4

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4

結構或土木專業工業技師及各類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但未涉及結構及設備變更者,無須檢附。

 

5

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各向立面圖。

5

第一階段核准圖、申請書及簽證表。

6

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設計圖說。但未涉及結構變更者,免附結構技師簽證圖說。

6

竣工照片及索引圖。

7

建築師簽證表。

7

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建築物,需檢附都發局同意免經都市發展委員會審議函文或審議通過函文。

8

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應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8

結構或土木專業工業技師及各類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但未涉及結構及設備變更者,無須檢附。

9

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

9

搭設鷹架申報開工核准文件及自拆鷹架過程照片,但未涉及搭設鷹架者無需檢附。

10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10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1

申請書

1

申請書。

 

 

G

 

2.

 

申請範圍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2

建築師簽證竣工圖說。

 

3

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

3

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證

 

 

 

 

G

 

 

 

明。

 

4

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4

竣工照片及索引圖。

5

建築物登記謄本 (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5

竣工查驗建築師簽證表。

6

建築師簽證設計圖說。

6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7

圖說審查建築師簽證表。

     (以下空白)

8

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

 

9

如無產權登記者,應檢附該變更位置分管協議同意書或經該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10

其他經都發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arrow
arrow

    陳淑芬建築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