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基於防止屋頂版漏水目的,特就7樓以下,20年以上建築物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110.11.25.以府都建字第11061959071號令,修正「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2點公布在案。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三款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除第十三款外,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工勘驗(含消防檢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憑接水電)後方得使用:
(十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七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臺之建築物。
2.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二.一公尺,屋簷小於一.八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 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建管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 三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undef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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