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法條節錄如下:
三、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第 97-1 條
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陳淑芬建築師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