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有關室內裝修涉及防火避難綜合檢討或性能設計評定審查作業原則
室內裝修委員會決議後經104.08.26第17屆第4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壹、緣起說明
一、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三條:
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三之四條:
下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如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
1、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2、供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3、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三、依內政部971016台內營字第0970808268號函,說明二「按本部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及第3條之4認可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於認可通知書注意事項均載列:如本案變更或室內裝修等涉及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內容之變動,涉及部份應重新評定及認可。其驗證所列基本條件並載列於評定書附錄。有關認可通過之建築案件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核申請內容如符合原認定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內容者,逕予審查:反之則應送本部重新認可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後,始得配合辦理室內裝修審查。」
貳、審查注意事項
一、查明是否屬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或綜合檢討案件,得依下列方式判斷:
1、查核使照有無加註。2、查核評定機構(如臺灣建築中心等)提供之清冊。
二、若屬適用案件則須併室裝申請卷提供下列文件以供查核:
核定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內容含1、申請範圍驗證圖。2、申請範圍驗證條件表。3、評定書及內政部認可通知書。
三、審查前應了解事項
(一)驗證防火與排煙區劃範圍
(二)驗證條件:如步行距離檢討方式、天花板高度、裝修限制事項如材料等級、不適用法令或放寬規定、其他(參考評定書內容規定)事項。
四、本原則不適用違規使用申請案。
叁、審查作業原則:室內裝修符合下列情形,並經建築師檢討簽認未妨礙原核准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或性能設計評定書核定內容者,得免送重新評定及認可,由本會依相關規定逕為審查。
(一) 屬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者:
1.住宅及辦公類用途:未涉及防火區劃及分戶牆之更動,且步行距離、出入口總寬度、天花板高度、裝修材料等均符合評定書要求者。
2.其它類用途:比照下列防火性能設計免送重新評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屬防火性能設計者:
(1)屬下列情形之變更:
1、未涉及原核定之防火及排煙區劃更動之分間牆變更。
2、商場附設之餐廳及小吃街、餐飲業之廚房區劃變更。
3、天花板之更動。
(2)變更後室內裝修審查原則如下:
1、裝修變更後各空間平均天花板高度不低於原驗證之天花板高度。
2、裝修變更後室內裝修材料耐燃等級不低於原驗證設定耐燃等級。
3、裝修變更後驗證步行距離不大於原驗證規定。
4、除餐飲業之廚房外,各空間不得為燃氣設備使用之空間。
5、避難驗證之出入口尺寸或位置變更調整符合原評定書之規定。
6、新增居室分間牆之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2%,各居室內防煙區劃變動其排煙效能經確認符合原評定驗證排煙效能。
7、新增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建造。
8、居室中新增非居室之分間牆係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區劃分隔。
9、除供集合住宅(H-2)使用外,各空間仍應具有兩方向避難逃生之性能,並符合原評定書步行距離及重覆步行距離之規定。
10、其他未違反原評定書註記內容之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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